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构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意义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有助于引领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集中投入扶持优势特色产业,打造涵盖生产、加工、流通、科技、服务等一体的产业集群,有利于促进产业深度融合,延长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提升价值链,破解产业链条较短、农业效益不高等关键问题,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推动农民持续增收的现实需要。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加工流通环节向乡村下沉,带动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增值收益留在乡村,能够有效扩大农村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让农民合理分享二三产业收益。同时,把优势特色产业做成带动农民持续增收的大产业,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长效机制。
三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政策一起共同形成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点、线、面”结合、功能有机衔接的格局,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为农业生产主体发展提供新空间、新途径,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旺盛活力,实现农村产业兴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的原则,按照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思路,选准优势特色主导产业,集中资金资源,着力解决好产业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和关键环节,打造一批结构合理、链条完整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 基本原则
——坚持主体投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以经营主体投入为主,发挥政府扶持引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支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坚持全产业链打造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按照全产业链建设,推动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发展,资金支持聚焦重点区域、重点环节,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坚持省域统筹和市县抓落实相结合。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实施,专班化推进,市县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着重抓好落实,形成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合力。
(三)建设目标
支持建成一批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形态由“小特产”升级为“大产业”,空间布局由“平面分布”转型为“集群发展”,主体关系由“同质竞争”转变为“合作共赢”,形成结构合理、链条完整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使之成为实施乡村振兴的新支撑、农业转型发展的新亮点和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载体。
三、建设内容
(一)加强优势特色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立足市场需求、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现有基础,提升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生产水平,打造标准化的“原料车间”。加强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优化品种结构。推广适应性广、实用性强的绿色技术模式,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
(二)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营销。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烘干、分级、包装等初加工,推动产地型冷库及预冷设施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产品综合开发利用,延长产业链、提升附加值。推动创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商标,建立顺畅的营销体系,确保产业增值增效。
(三)健全农业产业经营组织体系。发挥龙头企业在开拓市场、品牌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农民合作社在生产组织、农资采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发挥家庭农场、农户在家庭经营生产方面的优势,支持其参与组织化生产。推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功能互补的良好格局。
(四)强化先进要素集聚支撑。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对接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推动更多资本、科技、人才、土地等要素向产业集聚。搭建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建立行业协会、信息网站等,实现服务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互惠共享。
(五)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将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的重要目标,带动农户参与产业发展,让农民分享产业发展红利。培育一批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做实利益联结。鼓励各地推广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形式,构建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的长效机制。
四、建设数量及方式
(一)建设数量
2020年启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分批支持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首批支持50个左右,支持期限暂定为2020—2022年。
(二)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对批准建设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进行适当补助。支持各省围绕基地建设、机种机收、仓储保鲜、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现代流通、品牌培育等全产业链建设,促进提升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水平。资金支持要围绕产业集群要求,聚焦重点区域,突出关键环节,不得面面俱到,不得撒胡椒面,不允许按县市平均分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相关主体给予支持,不得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简单直接投入经营主体。
五、建设要求与申报程序
(一)建设要求
主要支持省域内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比较优势显著的重点产业。各省申报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应将其主导产业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不得笼统地将水果、畜禽、水产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主导产业。申报实施集群建设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原则上需符合以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的优势产业,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出台了指导意见或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础较好,种(养)规模大,有较强的加工转化能力,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已初步形成集中连片发展格局;产业经营主体活跃,有多家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较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度参与。
(二)申报程序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采取竞争性申报的方式,按以下程序确定支持对象。
一是部级下达申报指标。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照相关因素测算下达各省建设申报指标(见附件1)。计划单列市不单独安排,由所在省统筹。
二是省级编报建设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编制拟申报的省级实施方案,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需单独编制三年建设方案(建设方案要求见附件2),要有清晰的发展思路,聚焦重点区域,突出关键环节,确保项目落实到县市、落实到主体。申报材料须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后,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于3月30日前联合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邮寄至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乡村产业司和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各1份),同时以PDF格式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上报。
三是部级差额考评确定。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开展书面审查,并根据审查评分情况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拟支持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四是部级公开公示名单。在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网站公示拟支持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农财两部门参加,由计财、乡村产业处室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成项目组,加强工作指导。要及时印发省级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建设内容、建设条件等,并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
(二)整合资金资源。在省级层面加强资金保障,集中重点投入。鼓励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整合其他相关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资,集中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各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推进金融创新,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协同作用。
(三)强化宣传总结。各地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建设要求,全面展现项目建设成效,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要注重总结政策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七、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
计划财务司李靖,电话010—59192554
乡村产业发展司曹宇,电话010—59192797
(二)财政部
农业农村司郑启辉,电话010—68551480
附件:1.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申报指标分配表
2.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方案(模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5日
附件1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申报指标分配表
地区 |
申报指标(个) |
北京市 |
1 |
天津市 |
1 |
河北省 |
2 |
山西省 |
2 |
内蒙古自治区 |
2 |
辽宁省 |
2 |
吉林省 |
2 |
黑龙江省 |
2 |
上海市 |
1 |
江苏省 |
2 |
浙江省 |
2 |
安徽省 |
2 |
福建省 |
2 |
江西省 |
2 |
山东省 |
2 |
河南省 |
2 |
湖北省 |
2 |
湖南省 |
2 |
广东省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 |
海南省 |
2 |
重庆市 |
2 |
四川省 |
2 |
贵州省 |
2 |
云南省 |
2 |
西藏自治区 |
1 |
陕西省 |
2 |
甘肃省 |
2 |
青海省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
1 |
广东省农垦总局 |
1 |
合计 |
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