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6 | 来源: 网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农业清洁生产,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掌握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动态,提出种植结构调整建议,进行农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保障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修复农业生态环境;推广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控技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开展农村清洁工程示范,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全国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
产地环境质量的调查、监测、预警、等级划分、污染防控和修复,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组织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建设,推广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技术,建设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国际环境公约谈判相关研究和履约工作等,包括:

(一)农业环境监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用于调查、布点、采样所需交通、差旅、劳务等费用,监测所需必要设备、试剂和耗材购置和样品测试,检测设备运转和维护,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材料印发,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和软件编制、相关图件绘制,监测结果、预警信息上报,产地安全状况发布等。

(二)清洁生产、节能减排、面源污染防治、循环农业、低碳农业等技术模式集成、示范及指导。用于技术示范所需必要设备、试剂和耗材购置,示范点设立和示范相关的培训、教材购置及编写,技术培训和指导人员的交通、差旅和劳务补助等。

(三)农村清洁工程示范建设。用于生活污水处理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利用、农田废弃物收集处理和乡村物业服务设施建设的水泥、钢筋、砖等建材以及设备购置,建筑设计,建设人员的差旅和劳务补助,技术指导和培训等。

(四)国际环境公约谈判、履约及相关对案研究。用于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公约相关材料购买收集、汇总分析和提交相关口径材料,参加相关研讨会议的人员差旅,宣传培训和资料制作印刷等。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先行、确保实效、专账核算、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通过项目任务书实行管理。

第三章 申报和实施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和重点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工作要求、工作任务、示范区建设和有关要求。

第九条 地方农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教学单位等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基础条件和重点工作方向,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学会(协会)和科研教学单位直接报农业部。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或相
关工作基础,项目参与人员的一半以上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申报监测类项目的单位,还应具有必须的仪器设备、场地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施方案,根据任务量确定资金额度,下达资金分配计划表,并同时发布项目任务书格式。其中,技术示范类项目根据示范内容和面积确定资金额度,监测类项目根据计划的实际监测面积、监测点数量及内容确定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资金分配计划表下发后30日内拟定项目任务书,经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将已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分别存档和返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任务书应包括立项背景、项目目标、技术路线、实施内容、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参加人员、拨款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农业部下达的资金分配计划表和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农业部根据下达的资金分配计划表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内容实施项目,设立单独科目,进行专账核算,并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执行项目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规模、实施内容和经费支出。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报农业部批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工作报告、资金执行进度和技术成果等相关材料,按时完成项目信息统计。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内容或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督查。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根据项目检查、上报材料和项目统计等信息,对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在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中予以优先立项,并在资金安排上适当倾斜。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农业部将在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中不予立项或酌情减少项目资金:

(一)项目执行存在严重失误,导致项目任务无法完成的;

(二)违规转包项目任务或转拨项目资金的;

(三)拒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中发现问题,拒绝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四)不按要求提交相关项目材料,不配合提交项目统计信息
或提交信息严重失实的;

(五)经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存在资金使用问题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

第二十七条 对骗取、挪用、截留、挤占、滞留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农业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农业部办公厅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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