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产业园运作,确保绩效目标实现,奋力实现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园绩效评价,是指根据产业园建设目标和管理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资金使用进度、目标实现程度、产业园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对象为享有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粤东西北地区(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并对产业园建设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未享有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珠三角地区(不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规范可行的操作要求,采用分析绩效评价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遵循真实、客观、公正、透明的要求,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绩效评价工作,并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
(三)激励引导。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激发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合力推进产业园建设。
第四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产业园主要实施主体财政资金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省农业农村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告省政府,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产业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供销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校为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或本系统)产业园建设统筹推进和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园运行绩效年度自评,定期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产业园建设管理情况、省级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绩效评价方式采取自评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产业园工作机制、制度保障、运营管理、带动效应、量化指标等内容。绩效评价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目标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指标量化。绩效评价指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可能定量表述。
(三)科学合理。量化绩效评价指标应符合现代农业运作规律和客观实际。
第九条 对产业园运营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规划布局、主导产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带动农民增收、撬动工商资本投入、运营管理、科技支撑、品牌建设等指标。
产业园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
第十条 绩效评价分值的计算。
绩效评价分值的计算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加权汇总各项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分数,得到最终的综合绩效评价分值。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一般按预算年度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在产业园建设验收后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价程序包括:
(一)自评自查。产业园责任主体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于翌年1月底前按要求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审核复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在翌年3月底前形成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审计厅。
第十三条 在产业园建设验收后5个月内,组织开展对批准建设产业园以来整体运作管理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
第五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绩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等次;得分75-90分(不含90分)为“良”等次;得分60-75分(不含75分)为“中”等次;低于60分为“差”等次。
第十五条 产业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广东农业信息网等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步改进产业园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实施主体给予表扬。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等次的,该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实施主体应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指标表
表1.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综合绩效评价表
表2.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责任主体绩效评价表
表3.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绩效评价表
备注:绩效评价时,选择产业园内3家实施主体(其中一家为牵头实施主体)进行评价。实施主体总分按照牵头实施主体与另外2家实施主体得分比例4:3:3的权重计算。实施主体得分总分100分,最终得分乘以权重40%计入绩效评价总分。
第二条 产业园绩效评价,是指根据产业园建设目标和管理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资金使用进度、目标实现程度、产业园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对象为享有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粤东西北地区(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并对产业园建设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未享有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珠三角地区(不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规范可行的操作要求,采用分析绩效评价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遵循真实、客观、公正、透明的要求,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绩效评价工作,并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监督。
(三)激励引导。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激发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合力推进产业园建设。
第四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产业园主要实施主体财政资金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省农业农村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告省政府,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产业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供销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校为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或本系统)产业园建设统筹推进和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园运行绩效年度自评,定期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产业园建设管理情况、省级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绩效评价方式采取自评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产业园工作机制、制度保障、运营管理、带动效应、量化指标等内容。绩效评价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目标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指标量化。绩效评价指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可能定量表述。
(三)科学合理。量化绩效评价指标应符合现代农业运作规律和客观实际。
第九条 对产业园运营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规划布局、主导产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带动农民增收、撬动工商资本投入、运营管理、科技支撑、品牌建设等指标。
产业园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
第十条 绩效评价分值的计算。
绩效评价分值的计算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加权汇总各项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分数,得到最终的综合绩效评价分值。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一般按预算年度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在产业园建设验收后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价程序包括:
(一)自评自查。产业园责任主体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于翌年1月底前按要求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审核复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在翌年3月底前形成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审计厅。
第十三条 在产业园建设验收后5个月内,组织开展对批准建设产业园以来整体运作管理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
第五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绩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等次;得分75-90分(不含90分)为“良”等次;得分60-75分(不含75分)为“中”等次;低于60分为“差”等次。
第十五条 产业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广东农业信息网等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步改进产业园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实施主体给予表扬。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等次的,该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实施主体应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产业综合(30分)表1 | 1.主导产业 |
1.1.产业集中度 | |
1.2.产业链完整(包括种养、加工、流通、研发等) | |
1.3.农业龙头企业数量 | |
2.农民增收 | |
2.1.实施主体与农民构建稳定利益联结机制 | |
2.2.产业园内农民收入 | |
3.品牌建设 | |
培育知名度高的区域公用品牌或者产品品牌 | |
4.土地流转 | |
责任主体(30分)表2 | 1.组织服务 |
1.1.落实园长制 | |
1.2.配备专职人员 | |
2.资金投入情况 | |
3.产业园建设用地情况 | |
4.规划布局情况 | |
5.材料报送情况 | |
6.政策制定 | |
实施主体(40分)表3 | 1.项目建设进度 |
2.资金管理 | |
2.1.专账管理 | |
2.2.资金使用合规 | |
2.3.财政资金使用进度 | |
3.企业自筹资金 | |
3.1.企业自筹资金 | |
3.2.贷款贴息 | |
4.联农带农情况 | |
4.1.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农户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统一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 | |
4.2.松散型: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产品进行收购,双方签订合同,为农民出售农产品提供了便利程度。 | |
4.3.辐射型:当地农民流转土地收租、入园打工挣工资等。园区企业没有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农产品自由买卖。 | |
5.科技支撑 | |
5.1.科研投入 | |
5.2.科技成果 | |
5.3.科技成果转化 | |
合计 100分 | 最终的综合绩效评价分值总分100分,按照产业综合得分、责任主体得分、实施主体得分比例3:3:4的权重计算。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主导产业 | ||
1.1.产业集中度 | 10 | ①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60%以上的,得10分;②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50-60%的,得6分;③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40-50%,得4分;④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低于40%,得0分。 |
1.2.产业链完整(包括种养、加工、流通、研发等) | 10 | ①种养、加工、流通、研发功能齐全的,得10分;②种养、加工、流通、研发功能比较齐全(缺1项),得6分;③种养、加工、流通、研发功能比较齐全(缺2项以上),得0分。 |
1.3.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数量 | 10 | ①产业园中有1个以上省级龙头企业或5个以上市级龙头企业,得10分;②产业园中有1-4个市级龙头企业或有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得5分;③产业园中无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得0分。 |
2.农民增收 | ||
2.1.实施主体与农民构建稳定利益联结机制 | 20 | ①紧密型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农户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统一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得20分;②松散型关系,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产品进行收购,双方签订合同,为农民出售农产品提供了便利程度,得15分;③辐射型关系,当地农民流转土地收租、入园打工挣工资等。园区企业没有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农产品自由买卖,得10分;④未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得0分。 |
2.2.产业园内农民收入 | 30 | ①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20%以上,得30分;②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15-20%,得20分;③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10-15%,得10分;④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10%以下,得0分。 |
3.品牌建设 | 10 | ①创建了国家级区域公用品牌,得10分;②创建了国家地理标志,得8分;③创建了5个以上省级农业企业或产品品牌,得6分;④创建了1-4个省级农业企业或产品品牌,得4分;⑤没有,得0分; |
4.土地流转 | 10 | ①土地流转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得10分;②土地流转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10个百分点,得8分;③土地流转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下,得6分;④土地流转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得0分。 |
小 计 | 100 | 产业综合得分乘以权重30%计入绩效评价总分。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组织服务 | ||
1.1.落实园长制 | 5 | ①县(市、区)长、省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园长的,得5分;②县(市、区)长、省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未担任园长,不得分。 |
1.2.专职管理人员 | 10 | ①配备负责产业园工作专职人员5人以上的,得10分;②配备负责产业园工作专职人员3-4人的,得7分;③配备负责产业园工作专职人员1-2人的,得5分;④未配备负责产业园工作专职人员不得分。 |
2.资金投入情况 | 25 | ①产业园所在县(市、区、省有关单位)统筹配套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得25分;②产业园所在县(市、区、省有关单位)统筹配套资金3000—4999万元的,得20分;③产业园所在县(市、区、省有关单位)统筹配套资金1000—2999万元的,得10分;④市县统筹配套资金999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
3.产业园建设用地情况 | 25 | ①园区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且面积300亩及以上的,得25分;②园区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且面积200—299亩的,得20分;③园区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且面积100-199亩的,得10分;④园区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且面积99亩以下的,不得分。 |
4.规划布局情况 | ||
4.1 建设规划编制印发情况 | 5 | ①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制定并印发产业园建设规划的,得5分;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印发产业园建设规划的,得3分;③未印发产业园建设规划的,不得分。 |
4.2 规划布局水平 | 5 | ①功能板块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现代种养区、加工物流区、科技研发区、综合服务区齐备,得5分;②规划布局较合理,各功能区分布不清晰的,得4分;③有规划但不够合理,功能区不齐全的,得2分。 |
5.材料报送情况 | 15 | ①材料报送准时无拖延、信息真实准确的,得15分;②如年度累计出现信息报送延时3次及以上,或出现报送信息不实情况的,此项不得分。 |
6.政策制定 | 10 | ①出台并落实园区财政支持政策的,得3分;②出台并落实园区用水、用电优惠政策的,得3分;③出台并落实园区吸引人才、开展“双创”优惠政策的,得2分。④出台并落实园区其他优惠政策的,得2分。 |
小计 | 100 | 责任主体得分乘以权重30%计入绩效评价总分。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项目建设进度 | 10 | ①第一年完成项目进度的30%以上,或第二年完成项目进度的100%的,得10分;②第一年完成项目进度的20%以上,或第二年完成项目进度的80%以上的,得6分;③第一年完成项目进度不到20%,或第二年完成项目进度的50%以上的,得4分;④第一年项目未动工,或第二年完成项目进度不到50%的,不得分。 |
2.资金管理 | ||
2.1.专账管理 | 5 | ①设置专账管理、账目清晰的,得5分;②设置专账管理、账目不清晰的,得3分;③未设置专账管理不得分。 |
2.2.资金使用合规 | 5 | ①资金使用合规的,得5分;②其他不得分。 |
2.3.财政资金使用进度 | 10 | ①第一年资金使用率30%以上,或第二年资金使用率100%以上的,得10分;②第一年资金使用率20%以上,或第二年资金使用率80%以上的,得6分;③第一年资金使用率不到20%,或第二年资金使用率50%以上的,得4分;④第一年项目未动工,或第二年资金使用率不到50%的,不得分。 |
3.企业自筹资金 | ||
3.1.企业自筹资金 | 10 | ①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达到或超过2:1的,得10分;②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达到或超过1:1的,得5分;③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比没有达到1:1的,不得分。 |
3.2.贷款贴息 | 10 | ①累计获贷款额与省级财政资金贴息额比值达10倍以上的,得10分;②累计获贷款额与省级财政资金贴息额比值达5倍以上的,得5分;③累计获贷款额与省级财政资金贴息额比值没有达到5倍的,不得分。 |
4.联农带农情况 | ||
4.1.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农户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统一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 | 10 | ①紧密型带动农户数100户以上的,得10分;②紧密型带动农户数50-99户的,得5分;③紧密型带动农户数50户以下的,不得分。 |
4.2.松散型: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产品进行收购,双方签订合同,为农民出售农产品提供了便利程度。 | 10 | ①松散型带动农户数300户以上的,得10分;②松散型带动农户数100-299户的,得5分。③松散型带动农户数100户以下的,不得分。 |
4.3.辐射型:当地农民流转土地收租、入园打工挣工资等。园区企业没有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农产品自由买卖。 | 10 | ①辐射型带动农户数500户以上的,得10分;②辐射型带动农户数300-499户的,得5分。③辐射型带动农户数300户以下的,不得分。 |
5.科技支撑 | ||
5.1.科研投入 | 10 | ①建立企业科技研发中心,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金占销售收入5%以上的,得10分;②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金占销售收入3-5%的,得8分;③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金占销售收入2-3%的,得5分;④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资金占销售收入2%以下的,不得分。 |
5.2.科技成果 | 5 | ①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得5分;②获得省级农业技术推广奖或获得专利、企业生产标准等知识产权的,得3分;③没有获以上奖励的不得分。 |
5.3.科技成果转化 | 5 | ①完成2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的,得5分;②完成1-2项科技成果转化的,得3分;③没有的不得分。 |
小计 | 100 | 实施主体得分乘以权重40%计入绩效评价总分。 |